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7802号
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女,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检察院配楼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平。
被告:北京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5幢E楼2层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朋丰,男,北京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封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纪龙,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