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1441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检察院配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251396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