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1441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检察院配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251396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