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丰南区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561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惠达陶瓷(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国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君,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飞
书 记 员 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