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东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勤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彪,男,系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秋口村107国道南侧(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敦好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昕,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王新妹,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安阳市文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委员会指派律师。
原审第三人:崔丹华,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妹、崔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5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5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3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