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秋口村107国道南侧(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敦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高庄村。
负责人:王冬冬,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
原审被告:安阳冉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6号广夏房地产办公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崔志林。
上诉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原审被告安阳冉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中友
审判员 智咏梅
审判员 吕建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