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5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高宏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宁,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宏明,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雅琪,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高忠,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敦好林,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春翔,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慧敏,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敬尧,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庆平,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