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2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磊,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一审被告: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秋口村107国道南侧(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敦好林。
一审被告:高宏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一审被告:郭宁,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一审被告:王海龙,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一审被告:高宏明,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一审被告:刘雅琪,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一审被告:张高忠,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一审被告:丁海燕,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一审被告:敦好林,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一审被告:刘春翔,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一审被告:李慧敏,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一审被告:高敬尧,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一审被告:王庆平,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一审被告:孙国庆,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一审被告: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秋口村(107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平。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宏涛、郭宁、王海龙、高宏明、刘雅琪、张高忠、丁海燕、敦好林、刘春翔、李慧敏、高敬尧、王庆平、孙国庆、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1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与**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另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且一、二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30日,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鑫融基2013担字第(VI-MD-0040)号],约定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月利率为3%,付息方式为按月支付等。2013年5月3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借记通知单显示郑州瑞艺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700万元,银行流水显示梁伟向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款300万元。一、二审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申请人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系证据充分。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另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代偿款数额及适用法律亦无明显不当。综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培强
书记员康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