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安阳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建设路东段北侧。
原审被告:郭树龙,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孙俊军,男,住河南省濮阳市。
上诉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树龙、孙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7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安阳市××区,应当由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755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濮阳市,选择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霞
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
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