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3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相州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073370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