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26号
申请人: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相州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073370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