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木丹***,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代理人:**,***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用喜诉被告***、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用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朱用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