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台温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金鑫。
被告: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项宗贵。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00元,减半收取163900元,由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0元,由被告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0元(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00元,被告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00元),由原告浙江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书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