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1执5616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宏业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55474099。
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工业区启明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8293086。
代表人***。
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28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948307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9193元、申请执行费4207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查了解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发现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启明路西侧的不动产正于本院(2018)浙1081执7922号案件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5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应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