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交通腾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邓州市交通腾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3512号 原告:郑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第三村民组陇海铁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交通腾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与工业大道交叉口南300***4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交通腾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