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3705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邓州市东一环御花园。
法定代表人:房军肖,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嘉显幕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陆寨****。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伟,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关于邓州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阳嘉显幕建材有限公司、张志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81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6日、1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张志伟在金融机构有网络支付账户,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支付账户,但无余额可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2022年1月6日到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2022年1月20日,委托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志伟在湖北省宜城市有不动产一处,我院依法予以限额查封完毕,但因申请执行标的远低于实际价值,暂无法处置。
六、2022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上述已经实施的强制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81执37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朱义磊
执行员 段照埔
执行员 张 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