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光辉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始光辉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154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电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74806939G。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志勇、顾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固始光辉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黎集镇交通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5692136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光辉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7元,减半收取4593.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