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说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2193号 原告: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东站南街交叉口升龙广场1号楼2**13层1314-1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59523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惹尼说则,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烽,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惹尼说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医疗费34971.69元、护理费365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250元,合计207007.3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告系临港经济区上赤水居民饮用水原地环境提升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民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于2021年2月27日从四川老家叫来的农民工,每月工资7500元,受***管理。涉案的工程系原告发包给***,***自己雇佣工人去完成。《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即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交的《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系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二、因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的伤不属于工伤,其诉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当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故希望法庭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以上各项费用是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书》(藤人社工伤认字〔2021〕168号)作出的仲裁结果,而原告又起诉撤销该工伤认定书,因此该工伤认定书实际未发生法律效力。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作出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起诉该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决结果,尚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XX诉讼法的规定,属于XX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XX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