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尹集镇张庄中心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1民初1500号
原告: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叶县广场东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438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舞钢市尹集镇张庄中心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舞钢市尹集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主任。
被告: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钢市尹集镇尹集街五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86XH。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尹集镇张庄中心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舞钢市尹集镇张庄中心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舞钢市尹集镇张庄中心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