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2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县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叶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叶县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县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终2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银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