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终2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叶县广场东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438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舞钢市*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集镇*集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86XH。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泓建设公司)与上诉人舞钢市*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集镇政府)因双方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泓建设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集镇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诚泓建设公司和*集镇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诚泓建设公司和*集镇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68元,其中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6349元,减半收取8174.5元;舞钢市*集镇人民政府预交11119元,减半收取555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樊为民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