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3197号
原告:叶县太保育才学校。
住所地:叶县东环路东郑庄路口,许可证号:141042250000080。
法定代表人:刘红涛,校长。
被告: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叶县广场东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4389J。
法定代表人,孙峰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叶县太保育才学校诉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太保育才学校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县太保育才学校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县太保育才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叶县太保育才学校负担。
审判长 刘耀斋
审判员 杨希鸽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