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复832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钢市尹集镇尹集街五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86XH。
法定代表人王钦占,镇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叶县广场东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4389J。
法定代表人孙峰尚,经理。
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认为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结论明显偏低要求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执行法院不予处理。另,本案中的评估机构,系执行法院摇号确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规定。且在评估机构对案涉评估财产实地测绘时,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邓朝阳在现场参与评估,本院亦依法向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评估报告。因此,即使执行法院未通知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到现场选择评估机构或告知其评估机构选择情况,亦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严重侵害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权利,不构成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能因该程序瑕疵而允许重新评估。
申请复议人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称,舞钢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委托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由于申请复议人未参与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致使评估结论严重明显失实。综上,请求撤销舞钢法院(2020)豫0481执异38号执行裁定,对涉案的张庄社区创意一路00A号房产及张庄社区创意五路007号房产予以重新委托评估。
本院查明:一、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9)豫04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1915元,违约金1612492.5元;二、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1612492.5元;三、根据第一、第二判项,违约金部分相互抵消后,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1915元;四、驳回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5555元,由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264元,由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24元,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负担3340元。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舞钢市民富源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庄社区创意一路00A号房产和张庄社区创意五路007号房产,代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用于法院评估拍卖,偿还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舞钢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豫0481执70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查封、评估、拍卖。
舞钢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要求进行评估。舞钢法院通过系统委托评估,经摇号后确定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前往实地测绘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两次测绘过程中邓朝阳(舞钢市民富源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舞钢市尹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均在场。2020年7月3日,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估价对象在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总价为人民币299272元,单价为1243元/㎡。2020年7月6日,舞钢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向舞钢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案涉财产进行重新评估。
本院认为,舞钢法院在执行中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舞钢法院未通知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参与选择评估机构,但在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时,该镇工作人员亦在场参与评估,且舞钢法院亦依法向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评估报告。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可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异议方式对评估报告发表意见;舞钢法院未通知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到现场选择评估机构或告知评估机构选择情况,仅是程序上的瑕疵,不构成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能因该该程序瑕疵允许重新评估。综上,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阳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陈西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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