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319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铁炉村海棠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叶县。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叶鲁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76327081L。
法定代表人:卫明晓,总经理。
被告: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叶县广场东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4389J。
法定代表人:孙峰尚,总经理。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耀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