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斯泰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842号
原告郑州斯泰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美景花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4AHF2X。
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孝宽,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4861453R。
法定代表人李九钢。
原告郑州斯泰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斯泰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斯泰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