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69486145-3。
法定代表人:李九钢,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本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7066元。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照传票传唤日期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分别对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2月19日,本院在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3月18日,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0年3月19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本事宜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