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4861453R。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九钢,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7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