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7财保347号
申请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4861453R。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729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