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财保178号
申请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起重专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317238762L。
法人代表:***,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广福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申请人河南大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51×××76)银行存款23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中铁二十三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由账户,账号:51×××76)银行存款23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