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5民初9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郏县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南石庄领先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39732211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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