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3928号
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X3KK3J,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4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3524666E,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濮上路与政和路交叉口梅园新村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