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1,男,200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法定代理人:**,系程某1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2,女,200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法定代理人:**,系程某2母亲。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增良,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程某1、程某2、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增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39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至坚
审 判 员 王文兴
审 判 员 汤坚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戴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