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52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2007年3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程某2,女,2004年8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87982。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被执行人程增良,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叶小明,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365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1;程某2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增良、叶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小明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居鸣远北路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城区095297】,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叶小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的太平街道大合山路104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城区194274;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232**号】,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勤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漪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浙1081执5225号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365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1;程某2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增良、叶小明(2019)浙1081执5225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浙1081执5225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居鸣远北路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城区095297】,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叶小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的太平街道大合山路104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城区194274;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232**号】,期限为3年。
附:(2019)浙1081执522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经办人:陈漪虹
联系电话:8601****
法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