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三门西区大道3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27928。
法定代表人:谢伟世。
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87982。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超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毛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