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81执52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2007年3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程某2,女,2004年8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87982。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被执行人:程增良,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叶小明,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1、程某2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增良、叶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温岭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增良、叶小明已履行(2018)浙108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