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1193号
邢台市天元星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天元星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天元星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00.0元,由原告邢台市天元星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彩霞
书记员 丁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