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澳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1979号
上诉人河南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公司)、上诉人河南澳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上诉人河南澳环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丁玉光 审判员  杜丹丹 审判员  郭中伟
书记员  王笑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