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323号
申请人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海口市滨海东路**海怡豪园**楼**5B。
经营者于敏。
被申请人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信息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白恒。
被申请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div>
法定代表人潘雪英。
被申请人王底老,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门长海,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51824.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底老、门长海银行存款2051824.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