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再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雪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良、熊家祥(实习),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再审申请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济空办事处)、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豫民申77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之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良,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魁,到庭参加诉讼。济空办事处、顺和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之源公司再审称,其与建安公司签订郑州济空综合楼大清包施工补充协议书,双方确认建安公司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原审已经认定属实。原审在未查清济空郑州办事处及顺和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建安公司工程款和济空郑州办事处变更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请,适用法律有误,于法无据。原审认为本案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转包、借用资质等行为,以至于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即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顺和公司和济空办事处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顺和公司及济空办事处为实际发包人,二者应在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连带承担支付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顺和公司和济空办事处欠付其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也是其至今尚欠99名农民工的工资。综上,请求维持一审第一项,撤销一审第二项及二审,改判顺和公司、济空办事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连带承担工程款6238346.77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建安公司答辩称,其是被挂靠的,就是借用其资质,从未派人管理、未施工,更没有资金投入,案涉工程与其无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