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某某、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5706号
原告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东路56号海怡豪园2号楼2幢5B。
法定代表人于敏。
委托代理人张猛、许珍珍(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底劳,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许帅,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156号。
法定代表人潘雪英。
被告吴伟,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9号526房间。
法定代表人白恒。
被告门长海,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关于原告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王底劳、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伟、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门长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状所载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情况,被告不予认可,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7元,全部退回原告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