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9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156号。
法定代表人:潘雪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通泰路42号金色年华10号楼。
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16号付6号。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韩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蕾,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