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56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
被执行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段**,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关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申请执行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3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对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相关文书邮寄给被执行人;
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段**名下房产,本院已于2019年9月11日予以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五、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段**、***、***名下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段**、***、***、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段**、***、***、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5194.3元,代扣本案执行费1152元,剩余44042.3元已通知申请人代理人予以领取;
七、由于被执行人***、段**、***、***、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八、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段**、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踪迹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9年10月1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5194.3元。
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15日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说明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已查询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并询问申请人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代理人表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段**、***、***、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询问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段**、***、***、河南丰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