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5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庄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3274X4。
法定代表人:付富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上诉人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6.5元,由上诉人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宏勋
审判员  王燕燕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