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191民初15513号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富裕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璐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富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裕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604498.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和期限,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下欠原告货款604498.10元。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404498元,愿分期支付,具体是: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04498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余额直接申请执行。
二、被告河南富裕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半收取4922.5元,由被告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预交,由被告河南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第一笔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