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28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别古庄镇半截河村北林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鹏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冀1023民初28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德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钰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