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61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陈岗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任鹏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与众意西路交叉口金成东方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李水生。
关于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省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5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报告,也未向法院说明情况;
二、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其名下无任何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信息、房产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20773.5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且提供不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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