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2896号之一
原告: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别古庄镇半截河村北林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鹏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廊坊新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德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钰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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