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陈岗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任鹏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田鹏举,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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