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汶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汶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南庄街振兴花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323345930666X2。
法定代表人:谭秀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00062695653A。
法定代表人:刘正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赵树海,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关于临沂汶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树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海大公司、***、赵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沂汶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233.76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临沂汶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9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树海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并扣划,案款已汇入申请执行人张林的银行账户内。三、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33149.89元,实际执行到位47000元,尚余386149.8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 辉
审判员 盛士兵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