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赵振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赵树海,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正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赵树海、河南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31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经查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账户余额2899元扣划转付给了申请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赵树海名下登记有豫J×××**号东风牌汽车一辆、豫J×××**号东风牌汽车一辆、豫J×××**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走访、张贴公告,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928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