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军周,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希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希玲,女,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希彦,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毛国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国亮,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希有,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张希玲、张希彦、***、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毛国亮、张希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21年3月17日到期;二、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135‰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025‰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8638.25元);三、被告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希玲、张希彦、***、毛国亮、张希有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希玲、张希彦、***、毛国亮、张希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有效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张希玲、张希有、张希彦、***、毛国亮、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并一共扣划38067.4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彦名下有车牌号为豫F×××**、豫F×××**汽车,经向鹤壁市车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希彦名下的车牌号为豫F×××**汽车查无此车辆信息;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希彦名下有车牌号为豫F×××**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张希玲名下有车牌号为豫F×××**、豫F×××**汽车,经向鹤壁市车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希玲,名下的车牌号为豫F×××**汽车查无此车辆信息;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希玲车牌号为豫F×××**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张希有名下有车牌号为豫F×××**汽车,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彦、张希有、毛国亮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希彦、张希有、毛国亮名下的保险种类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希玲名下有证券、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希彦名下有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毛国亮名下有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希有名下有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三、2021年8月9日、8月13日及11月17日,前往浚县房产管理局、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彦名下有位于浚县【浚国用(2012)0034号、房产证号为:20××07】一处,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查询上述土地无抵押,有查封;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高村房产(房产证号为:鹤房权证浚字第**)一处,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查询上述房产土地系村集体土地、家庭共有,不宜处置;
四、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284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8067.49元,尚余4990332.5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李樟楠
审判员  罗金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标